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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原告:吴厚俭,男,汉族,1970年8月8日出生,身份证号:330725197008083837,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1组,联系方式:13967400091。
被告:陈凤辉,男,汉族,1970年11月6日出生,身份证号:330727197011061615,住浙江省磐安县新渥镇新渥村杜坑7号,联系方式:15867991723。
诉讼请求
1、判令被告陈凤辉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6130元,支付从2014年3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。(现暂计至2015年2月2日,利息暂计为17685.36元),共计103815.36元。
2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
2014年3月11日,被告陈凤辉从原告处拉走了一批价值86130元的药材。被告承诺三个月内结清货款,并出具了一张欠条。后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拒不支付。
因此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判如所请。
此致
磐安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